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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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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
作者:知识产权…    文章来源:审查指南    点击数:2209    更新时间:2010/6/13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

规定制定本章。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适

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节的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审查

在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

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审查的有关内容,包括新颖性的概

念、新颖性的审查原则、审查基准、优先权的审查以及不丧失

新颖性的宽限期等内容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

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

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审查的有关内容,包括创造性的概

念、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审查基准以及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

判断等内容,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

但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

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

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

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

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

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

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下述

两个方面。

)现有技术的领域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

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

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

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

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

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

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

技术领域。

)现有技术的数量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有技

术评价其创造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

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

加” 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

价其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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