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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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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问答
作者:
东正知识…
文章来源:
东正知识产权专利部
点击数:1792 更新时间:2010/4/26
1、什么是专利?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国家按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是运用法律保护手段"跑马圈地"、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专利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2、什么是专利文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8年编写的《知识产权教程》阐述了专利文献的概念: "专利文献是包含已经申请或被确认为发现、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成果的有关资料,以及保护发明人、专利所有人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权利的有关资料的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总称。"该教程还进一步指出: "专利文献按一般的理解主要是指各国专利局的正式出版物。"
我国出版的专利文献主要包括:
(1)发明专利公报、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和外观设计专利公报;
(2)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发明专利说明书;
(3)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4)专利年度索引。
专利文献是专利制度的产物,反过来说又是专利制度的重要基础,在专利审查和国际交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专利文献的特点有哪些?
与其他科技文献相比,专利文献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数量巨大、内容广博。
(2)集技术、法律、经济信息于一体。专利文献记载技术解决方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披露专利权人、注册证书所有人权利变更等法律信息。同时,依据专利申请、授权的地域分布,可分析专利技术销售规模、潜在市场、经济效益及国际间的竞争范围。是一种独一无二的综合科技信息源。
(3)反映新的科技信息。首先,大多数国家专利局采用先申请制原则,致使申请人在发明完成之后尽早提交申请,以防他人捷足先登。其次,由于新颖性是专利性的首要条件,因此,发明创造多以专利文献而非其他科技文献形式公布与众。第三,20世纪70年代初专利申请早期公开制度的推行,更加速了科技信息向社会的传播速度。
(4)格式统一、形式规范。
4、为什么要进行专利有效性检索?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遇专利侵权纠纷。有时企业会出其不意地接到专利权人的侵权警告信或起诉状,告知自己所生产的产品或采用的方法已无意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面对此类突发事件,企业是否只能束手就擒?回答是:否!积极应对才是上策。首先,企业应当冷静地判断自己所采用的技术或生产的产品是否确实已经落入他人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随后,还必须对已授权专利是否确实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可专利性进行研究与分析,寻找宣告该专利无效的理由。若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完全可能变被动为主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胜诉。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均不作实质审查,因而造成其专利法律状态极不稳定。而发明专利尽管经历了实质审查,但由于种种原因也难以保证没有错漏,因此专利无效实际上已经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最常用的抗辩事由。专利无效抗辩可通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涉讼专利权无效认定来实现。一般情况下,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要理由是围绕专利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展开。而且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要理由往往都是通过比对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和分析权利要求书而提出的。
专利有效性检索涉及的公开文献为申请日以前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专利文献包括所有可以检索到的世界各国的公开专利,尤以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瑞士、日本、中国等国家的专利为常用,以及世界专利条约组织和欧洲专利局两大机构的专利;非专利文献包括PCT所规定的最低文献量,如相关的期刊论文、会议论文、学位论文、政府报告、产品样本、标准、书籍等。这些公开文献的检索途径有:各种光盘数据库、网络数据库、国际联机系统(Dialog和STN系统)、互联网,以及图书情报机构收藏的各种出版物。
通过大量专利有效性检索的实践,我们发现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比例相当高,而这类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大。专利无效抗辩已经成为被告侵权人必定考虑的问题。例如,上海某公司A收到另一家公司B的侵权警告,称其生产的沟槽阀门侵犯B公司已获授权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经我们全面检索,发现1977.08.23由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公开的一篇美国专利全面披露了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所有的技术特征。检索报告分析认为,这篇美国专利影响到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建议被告当事人以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否定授权专利新颖性为依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5、对专利权的保护是自申请日就有吗?
专利权的保护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的核心是指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排他独占权。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肯定受到保护。但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至授权前,权利也受到保护,只是程度不同,表现形式也不同。
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自申请日起至该申请公布前,这时申请处于保密阶段。这一阶段对其权利的保护表现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后同样主题的申请因与其相抵触而将丧失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权。自该申请公布至其授予专利权前这一阶段是"临时保护"阶段。在这期间,申请人虽然不能对未经其允许实施其发明的人提起诉讼,予以禁止,但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如果对方拒绝付费,申请人也只好在获得专利权之后才能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阶段申请人只有有限的独占权。
6、如何办理权利恢复手续?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由于某种原因而丧失了已取得的权利或引起某种权利的终止,都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所不愿见到的。为了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正当理由而造成的权利丧失提供补救的机会,特规定了请求恢复权利的程序。
请求权利恢复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3)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恢复其权利。
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要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附具有关证明。还要缴纳恢复费。
7、涉及专利的纠纷有哪些?
根据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涉及专利的纠纷有下列几种:
(1) 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纠纷。中国专利局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即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2) 关于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纠纷。
(3) 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
(4) 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
(5)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
(6) 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
(7) 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
(8) 关于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专利申请权的纠纷包括:关于是职务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关于协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
8、什么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9、什么是冒充专利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10、什么是侵权检索?
侵权检索是防止侵权检索和被动侵权检索的总称。防止侵权检索和被动侵权检索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两种完全不同目的的检索。防止侵权检索是指为避免发生专利纠纷而主动对某一新技术新产品进行的专利检索,其目的是要找出可能受到其侵害的专利。被动侵权检索则是指被别人指控侵权时进行的专利检索,其目的是要找出对受到侵害的专利提无效诉讼的依据。
11、什么是专利登记簿以及如何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后,专利局记录其法律状态及其有关事项的文件就叫作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的保护。专利登记簿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专利权的授予;
(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六)专利权的终止;
(七)专利权的恢复;
(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九)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从而向公众提供了一条可以随时了解专利权的法律状态的途径,为更好地利用专利技术提供了方便。
12、什么是专利法律状态检索?
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是指对专利的时间性和地域性进行的检索,它分为:专利有效性检索和专利地域性检索。专利有效性检索是指对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当前所处的状态进行的检索,其目的是了解该项专利是否有效。专利地域性检索是指对一项发明创造都在那些国家和地区申请了专利进行的检索,其目的是确定该项专利申请的国家范围。
13、什么是专利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停止侵权;
(2)公开道歉;
(3)赔偿损失。
14、未遵守诉讼时效规定有什么后果?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地行使权利,这对维护专利权人和公众利益都是极为有益的。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没有行使其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如侵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起诉的,就会在以后的诉讼中丧失胜诉权,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纵使能够确认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可能被人民法院驳回或判为败诉。
所以,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一旦发现有人侵犯了其专利权,就应在2年内及时地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15、在专利申请日以后,专利申请公开(公告)前制造相同的产品是否侵权?
在专利申请日以后至专利申请公开(公告)前,他人制造与专利申请相同的产品不属于侵权。因为在这个阶段,专利申请人仅仅是提出了专利申请,申请尚未公开(公告),是否可以得到专利权还要经过专利局一系列的审查后才能确定。这时,专利申请人不具有专利权人的属性,所以无权禁止他人生产与其专利申请相同的产品,也无权对他人的行为提出侵权诉讼。同时,在这段时间内,专利申请是处于保密阶段的,他人亦不知道该产品已申请了专利,所以在该专利申请公开(公告)之前,他人生产了相同的产品也不负有任何侵权责任。
16、专利被侵权怎么办?
如果专利权人的权利被别人侵犯了,可以:(1)由当事人协商解决;(2)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7、专利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算起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算起10年。
18、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哪些专利纠纷?
专利管理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在本部门、本地区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纠纷,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对于该项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19、专利权人有哪些权利?
专利权人有权决定谁可以或不可以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权人亦可以通过订立协议的办法将他的专利技术许可给别人实施,专利权人也可以将其专利权卖给别人,买下该专利权的人就成了新的专利权人。但一旦该专利保护期满,该发明创造就可以被任何人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原专利权人不再享有独占权。
1、禁止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标记、标志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专利号;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采用中文注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3、实施权
4、处分权
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质押
放弃: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或不按照规定缴纳年费放弃其专利权。
赠与、继承
5、许可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
20、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同日申请怎样处理?
所谓的同日申请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同一天两个不同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交了专利申请;另一种情况是同一天同一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交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专利申请。对于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专利局的处理是不相同的。
根据"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在同一天,两个不同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局将分别向各申请人通报有关情况,请他们自己去协商解决这一问题,解决的办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两申请人作为一件申请的共同申请人;另一种是其中一方放弃权利并从另一方得到适当的补偿。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则两件申请都不授予专利权。
同一人在同一天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交的专利申请,专利局只能授予其中一件专利申请专利权,另一件专利申请,若申请人自己不主动撤回,则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21、如何确定专利申请日?
申请人把申请文件直接递交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经当场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其提交日就确定为申请日。
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以邮件寄出日为申请日。寄出邮件的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邮件寄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件的邮戳都不清楚的,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
申请日确定后,不能随便更改。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允许更改申请日:
①由于邮戳不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收到日为申请日,或者申请人认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确定的申请日有误时,申请人可以提供寄出申请文件的挂号收据或其它证据,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改正。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查证核实后,可以更改申请日。
②对于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自己或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发现,说明书中写有附图的说明,但实际未交或少交、漏交附图的,申请人可以主动补交或者在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补正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附图。按规定补交附图的,以附图的最后提交日确定为该申请的申请日。凡更改申请日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22、申请专利前要做哪些准备?
一项能够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首先是具备实质性条件,即具备专利性;其次还要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履行各种手续。
(1)学习和熟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详细了解什么是专利,谁有权申请并取得专利,如何申请和取得专利。同时,也应了解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取得专利后如何维持和实施专利等。
(2)对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是否具备专利性进行较详细的调查,充分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由于现有技术包括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本专业的权威性期刊和专著等,所以对现有技术作全面调查是一项十分细致和繁锁的工作。尽管这样,对现有技术的调查还是一个不应缺少的环节,查找资料往往可以给申请人较大帮助,对明显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就不必再提出申请,而根据检索到的文献进一步开拓思路,完善发明,修正内容,规范格式有重要作用。如果申请人经济上许可,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检索相关文献,自然这是调查现有技术最快捷的方法。 上海尚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每年承接大量的类似检索服务。
(3)需要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对申请专利进行认真考虑。申请专利必须缴纳申请费、审查费,如果被批准,还要缴纳专利登记费、年费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要缴纳代理费,这是一笔相当不小的投资。申请人应对自己的发明创造技术开发的可能性、范围及技术市场和商品市场的条件进行认真预测和调研,以便明确在取得专利权以后实施和转让专利的条件及可能获得的经济收益,明确不申请专利可能带来的市场和经济损失。这些都是申请人作出是否值得申请专利、申请什么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和在什么时候提出专利申请等问题时应当顾及的重要因素。
(4)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书写格式和撰写要求、专利申请的提交方式、费用情况和简要的审批过程。专利法规定,申请一担提交以后,就不能再作实质性修改,所以申请文件特别是说明书写得不好,将成为无法补救的缺陷,甚至可能导致很好的发明内容,却得不到专利。权利要求书写得不好,常常会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了解申请手续、审批程序,也往往会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等法律后果。撰写申请文件有很多技巧,办理各种申请手续也是十分细致、要求很严格的工作,申请人如果没有把握,最好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5)其它在申请前应注意的事项:为了保证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在提出专利申请以前,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内容保密。如果在发明试验或鉴定的过程中有其它人参与,应当要求这些人员也予以保密,必要时可以签订保密协议。发明创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或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为了不丧失新颖性,应当会后6个月之内提出专利申请。
凡是要申请专利的项目涉及到一种或几种新的公众无法得到的微生物的,应当在提出申请以前,最迟在申请的同时(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这微生物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单位保存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目前在国内已指定的保藏单位有: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地址在北京中关村;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地址在武汉珞珈山武汉大学校内。同时,这两个保藏单位又是布达佩斯条约指定的微生物国际保藏单位,所以申请人在这两个单位保藏微生物的手续也将得到其它布什佩斯条约缔约国的承认。
如果申请权是通过转让获得的,应当在申请以前办好转让手续,以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时,可以及时提交。
23、申请专利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有两种,一是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是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上述执行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24、受理专利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予受理。
(1)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应当明确申请专利的类别;写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必须有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
(3)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至少能够容易地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4)申请人是外国人的,应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其所属国应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5)申请人是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居民,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程序的结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受理通知书和费用缴纳通知书。
25、为什么要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既可以保护自己的发明成果,防止科研成果流失,同时也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人们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占据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市场空间,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如通过生产销售专利产品、转让专利技术、专利入股等方式获利)。
26、怎样办理专利申请的撤回手续?
专利申请在授权前,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在撤回专利申请时,申请人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一种表格,见附录。声明要逐项填写,要写明发明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要有声明提交人(即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的签章。当撤回手续合格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寄给申请人一份"手续合格通知书";当撤回手续不合格时,则寄给申请人一份"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当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提交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项专利申请已做好了公布的印刷准备工作,那么声明中提及的该项专利申请将仍予以公布。
27、怎样递交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可采用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在各地的代办处办理当面递交或以邮寄方式寄交。
1.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文件的必须按照专利法的要求以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保存好挂号凭证。以非挂号信函方式邮寄申请文件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不予查询。
2.以包裹形式邮寄申请文件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3.以邮寄方式递交专利申请的,每封挂号信函只能邮寄同一件专利申请的文件。
28、中国专利有哪些类别?
中国专利可以分为三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9、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原因?
专利申请为什么被视为撤回,原因较多。为了把原因说得更清楚,下面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就不同的审批阶段,可能造成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原因说一下。
初审阶段和实审阶段造成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原因是:
(1)没有按期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印刷费;
(2)没有按期答复审查员的补正通知书;
(3)没有按期(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和缴纳实质审查费;
(4) 没有按期答复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申请人如果不想失去该专利申请,就应该在恢复期限内及时办理恢复手续,不要忙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陈述意见,而错过了办理恢复手续的机会。申请人认为不是自己的过错造成被视为撤回的,也应该先办理恢复手续,然后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陈述意见。若真的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过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会把恢复费退还给申请人的。
30、"正当理由"指的是什么?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给申请人的视撤通知书中,有"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将不予恢复"字样,其中正当理由指的是自然灾害这一类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和法律上认为申请人不能克服的障碍和其它特定事项。
被视为属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有水灾、地震、海啸、雷击、风灾、战争、政变、禁运、封锁、通讯中断等。
法律上认为申请人不能克服的障碍和其它事项有:由于无法预见的意外事项使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又没有法定代理的;由于银行、邮局的失误而耽误了规定的期限的;由于专利代理机构的意外情况造成当事人权利丧失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费用,但由于手续不符合要求而被退款或视为未缴费而丧失权利等。
31、对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怎么办?
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书面提出复审请求。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如何办理权利恢复手续?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由于某种原因而丧失了已取得的权利或引起某种权利的终止,都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所不愿见到的。为了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正当理由而造成的权利丧失提供补救的机会,特规定了请求恢复权利的程序。请求权利恢复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3)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
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要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附具有关证明。还要缴纳恢复费。
33、申请行政复议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往往要引起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活动的发生和进行。特别是行政复议不收费,为了防止产生滥用复议权的情况,申请复议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条件,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三)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四)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以上4个条件是申请行政复议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这4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4、什么是专利登记?
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同时还发出办理专利登记手续通知书。专利登记是授权程序中一项不可缺少的手续。该通知书的内容是:
(1)申请人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下列各项费用: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专利证书印花税。
(2)明确告诉申请人,从这两个通知的发文日起3个月的期满日,为授权决定日、颁发专利证书日和专利权生效日,同时这一天也是专利登记簿上的登记日。
(3)申请人如果未按期缴足上述各项费用,办理完登记手续,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力,即不能登记授权。
由此可见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工作的重要性,换句话说,只有当申请人按期缴足各项费用,办理完登记手续后,该专利申请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35、什么是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
为了纠正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能作出的错误授权,让广大公众进行监督和帮助,专利法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从申请日起即不存在。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6、什么是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中止程序?
中止程序是为配合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审理和处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属纠纷,维护合法权利人的正当权益,而设立的在专利审批过程中暂时停止办理某些手续、暂时停止作出某些决定或暂时停止进行某些程序的程序。凡进入中止程序的专利申请,就暂时停止办理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名称变更手续;暂时停止作出撤回决定、视为放弃专利权的决定、授权决定和专利权终止决定等。
因此,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纠纷向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处理或起诉后,当事人应及时请求办理中止程序。当事人要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止请求,并附具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副本。
37、收到受理通知书是不是就等于获得了专利权?
一件发明创造从提交专利申请到授予专利权要经过多个环节才能完成专利审批程序。受理仅仅是专利申请提出的第一环节,是专利审批程序中的第一步。只要申请人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了请求书、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等申请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一份"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给出了专利局确定的申请号和申请日。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只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这项申请,绝不等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授予了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只有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并按期办理了登记手续,缴纳了相关费用,收到了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进行了公告,此时才能说该申请获得了专利权。
38、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除了专利法第5条、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外,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9、怎样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申请人在三种专利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称为著录项目。如果要变更其中的内容,要履行一定的手续,这个过程叫作办理著录项目变更。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变了,又没有办理著录项目变更,那么国家知识产权局寄给申请人的信件,申请人就收不到。自然就不能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补正或缴费手续,就会造成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专利被终止的严重后果。所以当著录项目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变更著录项目要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申报书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注意变更发明人或申请人时,要提交所有发明人或申请人签字同意变更的协议书。还要缴纳规定的费用。
40、怎样提出复审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应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材料。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审程序为申请人提供了一个申诉的机会。复审的实质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申请的再审查,具有法律监督作用,以维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利益。
41、知识产权局受理哪些行政复议申请?
中国知识产权局在进行专利审批的过程中,经常作出不受理、视为撤回、驳回等决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产生争议的,可以就属于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42、专利局怎样向申请人、专利权人送交各种通知或文件?
专利局送交通知或文件的方式由三种:第一是邮寄方式,也是最经常采用的方式; 第二是当面送交;第三是公告送达,当收件人地址不清,通过邮寄无法送交当事人时,专利局将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报上公告有关的通知。从该通知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不管收件人是否实际上阅读到该公告通知,都视为已经送交,文件中规定的有关期限即开始起算。
43、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如何进行?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2、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3、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5、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44、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和批准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45、专利行政复议指的是什么?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做出的视为撤回决定)产生争议,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主观上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他们须在得知或应当得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只能因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不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启动。
46、转让合同自签字之日到专利局公告之日期间是否生效?
专利法中规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同时规定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在实践活动中,转让合同从双方签字到专利局登记和公告之间有一段时间,那么在这段时间内产生的法律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转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但由于专利申请本身的特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经过专利局的登记、公告,以使公众了解该项专利权主体变更的法律状态。转让合同双方签字根据合同法虽然已经生效,但由于尚未公告,所以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受让人(新专利权人)暂不能以专利权人的身份行使专利权人的权利,如不能许可他人实施、不能阻止他人侵权等。只有经专利局登记、公告后,该转让合同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才是完全生效。而在此之前,该转让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因此可以说是部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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