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中央军委常务委员会决定,给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仪仗队配用仪仗指挥刀,任务下达后,该刀由总参、总后勤部装备技术研究所和中山宝剑厂厂长沈从岐设计生产,1992年9月26日经国家和军委领导杨尚昆、刘华清、张震、张万年、迟浩田等审议通过,完全达到了设计标准。1992年9月30日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发布命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仪仗队执行队长和分队长自1992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指挥刀。1993年10月1日起天安门国旗护卫队升、降国旗仪式,武警部队仪仗队,97年香港回归驻港部队,99年澳门回归驻澳部队相继启用。仪仗指挥刀被誉为‘振国威、壮军威的天下第一刀。
2000年7月10日,沈从岐、沈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天下第一刀”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1年4月25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 00242955.1。
2002年4月15日浙江省龙泉市人叶新华以沈从岐、沈俊所持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第三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无效请求。请求宣告“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沈从岐、沈俊按照法律程序,随即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和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资深律师、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应诉。
2003年12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开庭审理,2004年1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57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沈从岐、沈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2004年4月5日再次委托上述两家事务所和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资深律师和专利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8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5738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专利权人沈从岐、沈俊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又一次委托专利律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第57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我所资深专利律师曾永珠博士作为该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诉讼第一诉讼代理人,从诉状准备到开庭审理以其精湛的专业知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出色的法庭口审辩论,赢得了“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诉讼官司的胜诉。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诉讼的终审判决〔(2004)高行终字第442号决定〕,使这场持续两年多经过三个诉程的专利权无效诉讼公司尘埃落定。
关于“天下第一刀”专利诉讼历程始末请参阅:国刀在国徽下熠熠生辉-“天下第一刀”专利权诉讼案采访手记(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5日:要案纪实版)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3月25日做出的(2004)高行终字第442号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