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解释】本条规定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根据我国宪法,公民有从事发明创造、科学研究的权利。为了保证公民享有该项权利,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这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作广义的理解,既指申请人所属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也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任何与专利的申请和审批有关的单位与人员。对本条规定,专利法的两次修改均未作出变动,但随着科学技术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认真理解和落实这条规定的精神。
本条规定用法律明确了发明人进行业余发明创造的权利,其意义是十分明显的。科学技术水平体现了人类对自然认识的深度和广度,体现了人类驾驭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也体现了一个国家或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只有不断创新,技术才能发展,所以技术发展或知识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不断有发明创造和革新。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说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类社会的任何一次重大飞跃都是源于科技进步重大突破。在20世纪中,全球经济总规模增长了20多倍,由1万多亿美元增加到近30万亿美元。在发达国家中,科技进步的贡献率已由20世纪50年代的50%左右上升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70%-80%。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1998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已达9000多亿美元,居世界第七位;出口居全球第十位;连续5年吸引外资仅居美国之后,居第二位。中国已经是世界经济与贸易中举足轻重的国家。这个成就是改革开放的成果,是利用先进科学技术的成果。一项发明的价值和作用并不因它是职务或非职务发明而有所不同,而在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之间,非职务发明更易受到冷漠与忽视,因此本条特别强调,对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
作出发明创造不是目的,只有促进发明创造的应用、实现产业化,才能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本条不仅鼓励发明人作出发明创造,而且鼓励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专利制度通过法律赋予发明创造的权利人以一定时期的独占权,使发明创造的权利人能够回收发明开发的投入,从而推动发明创造的传播和应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发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地实现权利人的利益。专利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发明人投人知识再创新的积极性,形成创新的良性循环,提高知识资本的效益。如果无视发明人或投资人的权利,任人无偿使用发明创造的成果,知识创新就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和法律环境,必然导致发明创造缺乏动力,导致整个知识资产的短缺,知识经济就会丧失活力及基础。因此,专利制度不仅保护知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保护新知识所蕴涵的先进生产力。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仅应当鼓励发明创造,而且应当鼓励就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这是我国制定专利法并不断根据国际标准完善保护、强化执法的目的所在。每个企业、每个个人都应当从这个高度认识不得压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理由。
根据本条,构成压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对象是非职务发明创造,所谓压制是指用种种方式对该专利的申请或审批等制造障碍,或用行政或其他手段予以歧视或阻挠。
压制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应当与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区别开来。如果单位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据为己有,并向专利局申请专利,那就成了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侵夺行为一般而言是一种比压制行为更严重的侵权行为,事实确凿的,应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
压制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表现方式包括:明知是发明创造而不承认是发明创造;明知可以或应当申请专利而阻挠申请专利;因专利申请是非职务发明而在审批程序上予以歧视等等。
对非职务发明采取不支持的态度往往由于以下原因:
(1)认为搞非职务发明的人是不务正业的,因而不宜鼓励。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科研人员搞非职务发明创造势必使其精力部分或者完全转移到本职工作之外,会耽误本职工作,因而不予支持。如果出现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应由单位按有关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教育甚至处罚,但是不能以此为理由压制其从事非职务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这种情况有时是因为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不饱满或者工作安排不得当,致使科研人员的作用不能得到正常发挥而导致的,单位应当从改善其工作的角度出发来扭转这种局面,而不是简单地采取压制非职务发明的作法。
(2)认为发明创造不值得申请专利。单位有时不支持申请专利是出于好心或认识上的不同,例如认为一项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关于专利性条件的规定,因而没必要申请专利。在专利制度下,任何非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专利,不需要得到本单位领导的批准,是否能够授予专利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来审查判断,因此单位没有必要以此为理由,阻止其科研人员就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3)认为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在对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以及对该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有时会发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专利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解决办法,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依法通过调解、诉讼等方法解决争议,单位不应简单地采取不允许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的作法。因为即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已经将一项他认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根据他的申请对他授予了专利权,而他所在的单位则认为该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无权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权,该单位也可以通过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回自己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述的压制是指单位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压制,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问题。从专利制度的宗旨和国家、单位的利益出发,应当鼓励单位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但是,单位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例如其经营方向、经济核算、保护策略、市场前景等等,有权决定对哪些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对此,不存在“压制”一说。
本条包含的另一层含义是:在受理和审批专利的程序上,对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应当一视同仁。人们一般认为本条仅与发明人所属的单位有关。实际上,从法律的条文和立法本意看,我们还应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有关部门不得因一项专利申请是非职务发明申请而予以歧视或拖延。例如,对应该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对应该批准的专利任意拖延等等,特别是申请人的利益与单位利益有冲突或有争议之时。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七十四条对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该条的规定,应当制止一切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行为,实现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推广应用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