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解释】本条规定专利权人有缴纳年费的义务。
年费,在某些国家被称为维持费或续展费,是专利权人为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而必须承担的义务。
要求专利权人按时缴纳年费,一方面是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授权后仍旧为专利权人提供服务,专利权人应当支付相关的费用;另一方面可以将年费作为经济杠杆,促使专利权人放弃没有经济价值的专利权,供社会公众自由使用。
年费的数额,与发明创造本身的价值大小无关,而与专利种类有关,也与缴纳年费的年度有关。在三种专利中,发明专利的年费最高,实用新型专利次之,外观设计专利最低。对同一类别的专利权来说,应当缴纳的年费数额相同,年费的数额随保护时间的延续而递增,实行递进制。
专利权人缴纳年费的义务是否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现行专利法、实施条例以及审查指南中都没有对此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规定。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取年费时并不问年费的来源,因此在实践中是允许的。他人代缴年费可能有二种情况:一种是经专利权人同意的行为;另一种是违反专利权人意志的行为。前者自然是允许的,而后者由于专利权人可以随时以书面声明的形式放弃专利权,因此也不会因此而影响专利权人的权利。
关于本条中“当年”二字的含义,从字面意义出发容易被人理解为以授予专利权的那一年作为第一年来确定年费的数额。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三种专利权的期限,并规定期限均从申请日起计算。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专利需要一定的时间,不一定能够在提交申请的当年就授予专利权,尤其是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更是不可能在申请的当年授予专利权。因此,按照本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当从授予专利权的当年起开始缴纳年费,但是缴纳年费的数额,应当根据授予专利权的“当年”是整个专利权期限的第几年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