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
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当申请人提出的发明创造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应当提交《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并按照表格附带的注意事项填写各栏目内容,清楚、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是指申请人获得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渠道,申请人应当提供获取该遗传资源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供者等信息。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是指遗传资源所属的生物体在原生环境中的采集地,申请人应当提供采集该遗传资源所属的生物体的时间、地点、采集者等信息。当申请人无法提供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时,应当陈述理由,例如指明“该种子库未记载该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该种子库不能提供该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必要时提供该种子库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无论是由中国人完成,还是由外国人完成,在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前,都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经过审查认为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才可以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同时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也可以在申请专利之后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申请人还可以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而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在这三种情况下,申请人都应当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并按照表格附带的注意事项填写各栏目内容。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不需要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当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公布的《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只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公布的《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在同日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填写两张《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分别与发明专利请求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一起递交或者寄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四种请求类表格,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以纸件形式递交或寄交,各专利代办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暂不受理和接收上述专利申请和专利文件。
本文中的专利法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