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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请求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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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请求的审查
作者:国家知识…    文章来源:审查指南    点击数:2258    更新时间:2010/5/4

复审请求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至第六

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章。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

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因此,一方面,专利复审委员

会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

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专利授权的

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

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复审请求客体

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

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不是针对专利局作出的驳

回决定的,不予受理。

复审请求人资格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

求。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的,其复审请求不予

受理。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如果复审请求人

不是全部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

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 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

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

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

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

的,如果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九十

九条第一款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

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

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

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

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

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

受理。

文件形式

细则60)复审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

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细则60) 复审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

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

缺陷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细则9394

 

) 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了复

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其复审请

求视为未提出。

)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后复审请求人

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

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恢复。

) 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后才缴足复审费、且在

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

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九

十九条第一款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

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细则15

委托手续

) 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

去委托的,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节的规定在

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

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

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参照上述

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

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 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

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

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

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

委托) 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

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细则60) 对于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专利代

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 其复审请求不予

受理。

形式审查通知书

)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

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

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

) 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

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

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

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前置审查

前置审查的程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

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

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案卷一并转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

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应当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作出前置审查意见

书。除特殊情况外,前置审查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一个月内完成

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

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 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

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

足以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前置审查意见

) 原审查部门应当说明其前置审查意见属于上述何种类

型。坚持驳回决定的,应当对所坚持的各驳回理由及其涉及的

各缺陷详细说明意见;所述意见和驳回决定相同的,可以简要

说明,不必重复。

) 复审请求人提交修改文本的,原审查部门应当按照本

章第节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原审查部门认为修改符

合本章第节规定的,应当以修改文本为基础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认为修改不符合本章第节规定的,应当坚持驳

回决定,并且在详细说明修改不符合规定的意见的同时,说明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件中未克服的各驳回理由所涉及的

缺陷。

) 复审请求人提交新证据或者陈述新理由的,原审查部

门应当对该证据或者理由进行审查。

)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不得补充驳回理由和证

据,但下列情形除外:

)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

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

识性证据;

ii)认为审查文本中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但足以用已告

知过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的,应当在前

置审查意见中指出该缺陷;

iii) 认为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仍然存在的,如果发现审

查文本中还存在其他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

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可以一并指出。

例如,原审查部门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曾指出原权利要求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但最终以修改不符

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在复审请求人

将申请文件修改为原申请文件的情况下,如果原审查部门认为

上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缺陷依然存在,则

属于第(ii) 种情形,此时原审查部门应当在前置审查意见中

指出该缺陷。

)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本章第节规定的第() 种或

者第() 种类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进行合议审查,应

当根据前置审查意见作出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

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原审查部门不得未经专利复审

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而直接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

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

和证据进行审查。

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外,合议组发现审查文本

中存在下列缺陷的,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

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应当依据该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

回决定的审查决定:

) 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

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

) 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

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

例如,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经审查认

定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明显是永动机时,合议组应当以该权

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作出维持驳

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又如,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因存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

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合议组发现权利要求同样因存在此类

用语而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时,应当在复审程序中一并告知复

审请求人;复审请求人的答复未使权利要求的缺陷被克服的,

合议组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作出

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

识,或者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

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修改文本的审查

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

理通知书) 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

进行修改。但是,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

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审请求

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

的缺陷。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上述规定:

)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

大了保护范围。

) 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

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 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 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

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

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合议组一般不予接受,并

应当在复审通知书中说明该修改文本不能被接受的理由,同时

对之前可接受的文本进行审查。如果修改文本中的部分内容符

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议组可以对该

部分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应当对该文本中不

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部分进行修改,

并提交符合规定的文本,否则合议组将以之前可接受的文本为

基础进行审查。

审查方式

针对一项复审请求,合议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

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

理通知书) 或者进行口头审理:

)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

)需要复审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

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驳回决定。

)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

说明。

)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细则63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

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

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复审请求人提

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的,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审

查意见无反对意见。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人

应当参加口头审理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

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如果该通知书已指出申请不符

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复审请求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

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复审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 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

) 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 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

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上述第() 种类型包括下列情形:

) 驳回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ii) 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的;

iii) 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例如,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

弃的申请文本或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在审查程序

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

述意见的机会;驳回决定没有评价申请人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

关的证据,以至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iv)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复审决定的送达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

当将复审决定送达复审请求人。

复审决定对原审查部门的约束力

复审决定撤销原审查部门作出的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应当将有关的案卷返回原审查部门,由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

程序。

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

细则88 复审程序的中止

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节的规定。

复审程序的终止

细则63

细则64

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的,复审程序终止。

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

程序终止。

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复

审程序终止。

复审决定作出后复审请求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根据专利

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

决维持该复审决定的,复审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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