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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专利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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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专利管理办法(范本)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6130    更新时间:2010/5/11
                                 XXX公司专利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本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本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 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 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 制定并实施公司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二) 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三) 办理本公司的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四) 保护本公司专利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五) 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六) 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七) 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八) 研究制定本公司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
    (九) 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 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一)筹集和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二)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八条 本公司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 专利技术开发;
    (二) 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专利申请;
    (三) 专利评价、评估;
    (四) 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五) 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六) 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七) 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备案;
    (八) 其它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 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二) 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 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 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办理。
    第十一条 本公司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 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 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口;
    (三) 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口;
    (四) 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 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公司《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作出评价。
    (二) 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作出初审意见。
    (三) 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管理部。
    (四) 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管理部。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 知识产权管理部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性审查意见书填入专利申请表中。
    (二) 知识产权管理部由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
    (三) 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
    (四) 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知识产权管理部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申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专利申请的办理
    (一) 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分为: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1.普通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
    2.重要级专利申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申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二) 知识产权管理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
    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或组织本公司专利申请人办理;
    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在组织本公司专利代理人、发明、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公司内部专利代理人或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
    3.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本公司优秀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或资质较深的专利代理机构优秀代理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公司内部优秀代理人或委托资质较深的专利事务所代理。

    第四章 专利法的许可使用

    第十八条 本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公司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 本公司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 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 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法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
    第二十条 本公司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为投资时,责任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检索。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时,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公司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各部门对公司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实施,本公司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或者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订,应有知识产权管理部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关技术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公司专利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本公司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  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一) 未经我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二) 未经我公司许可进口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三) 将我公司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公司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 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
    (五) 未经我公司许可展示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二十八条 请求调解处理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办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法律事务部办理。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诉讼的,应有法律事务部参与,并将有关材料送法律事务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对其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认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三十条 本公司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公司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的损于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条件的他人专利。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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