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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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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作者:知识产权…    文章来源:审查指南    点击数:2835    更新时间:2010/5/4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

十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制定

本章。

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

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

审查原则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除总则规定的原则外,专利复审委员

会还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和保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

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如果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简称无效宣告理

由) 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所考虑,则该请求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

当事人处置原则

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

及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

据,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不再审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对于请

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表示有和解愿望的,专利

复审委员会可以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并暂缓

作出审查决定,直至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

审查决定,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已届满。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

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文本已被专利复审

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

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

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

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声明放弃部分权利要求或者

多项外观设计中的部分项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该项权利要求

或者外观设计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

且承认请求人对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请求,

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无效这一主

张的举证责任。

保密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合议组的成员不得私自将自己、其

他合议组成员、负责审批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该案件

的观点明示或者暗示给任何一方当事人。

为了保证公正执法和保密,合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与一方

当事人会晤。

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

审查。

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

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无效宣告

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审查

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已被该

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 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

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

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侵犯在先

权利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的人。

)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

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

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 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

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 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未明

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

满未补正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 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

款规定的理由,并且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

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

审查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

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

的情形除外。

)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

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

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不予受理。

) 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

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

利需要进行技术方案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

件中相关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对于外观设计专利需

要进行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的图

片或者照片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并进行比较分析。例如,请

求人针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多篇对

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以及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

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如果是结合对比,存

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

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

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

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__

文件形式

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并符合规定的格

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

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

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

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委托手续

)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

机构的,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且专利权人应当

在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即使专利权人此前已就其专利委托了在专

利权有效期内的全程代理并继续委托该全程代理的机构的,也

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

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

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

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

更手续。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向专利复审委

员会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的,专利权人未

在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

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

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专

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未

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的,后委托的视为未委托,同一日委托

的,视为双方均未委托。

) 对于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专利代

理机构的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 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

受理。

) 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

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

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最先委

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有多个

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

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当

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 视为未

委托。

) 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的规定办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

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 对于下列事项,代理人需要具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书:

)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ii)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iii) 代理人代为和解;

iv) 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 上述规定未涵盖事宜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节的规定办理。

形式审查通知书

)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

正通知书,要求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

) 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

委员会应当发出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

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请求人。

)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向请求人和专利权

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

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

内答复。专利权人就其专利委托了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程代

理的,所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该全程代理的

机构。

) 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需等待在先作出的专利权无效或

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生效而暂时无法审查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应当发出通知书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在先审查决定生效或

者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及时

恢复审查。

) 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侵权案件的,专利复审

委员会可以应人民法院、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当事人的

请求,向处理该专利侵权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

理部门发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审查范围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

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

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后,

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

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其他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以维持有效的专利权为基础。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

由以及没有用于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且在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

委员会不予考虑。

请求人增加无效宣告理由不符合本章第节或者补充证

据不符合本章第节规定的,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

符合本章第节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下列情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

对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允

许其变更或者依职权变更为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例如,请

求人提交的证据为同一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申请并在专利

申请日后公开的中国发明专利文件,而无效宣告理由为不符合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告知请求人专利

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含义,允许其将无效宣

告理由变更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者依

职权将无效宣告理由变更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款。

) 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

审查。

) 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

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

权针对专利权的上述缺陷引入相关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

例如,无效宣告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但该权

利要求因不清楚而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从而不存在审查创造

性的基础的情形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涉及专利法第二

十六条第四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

) 请求人请求宣告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

利要求无效,而未以同样的理由请求宣告其他权利要求无效,

不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将会得出不合理的审查结论的,专利复

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

审查。例如,请求人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

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如果专利复审委

员会认定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而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

造性,则可以依职权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审查。

) 请求人以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

存在缺陷为由请求宣告其无效,而未指出其他权利要求也存在

相同性质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与该缺陷相对应的

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例如,请求人以权利

要求增加了技术特征而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

定为由请求宣告权利要求无效,而未指出从属权利要求

存在同样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的无效宣告理由对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审查。

) 请求人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

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且对修

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事实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说明,

但未提交原申请文件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该专利的原

申请文件作为证据。

)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

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

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

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

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

宣告理由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

除外:

)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

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

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ii) 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

更的。

举证期限

请求人举证

)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

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

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

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

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

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ii) 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

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

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

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

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举证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

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

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

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

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

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

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

员会不予考虑。

延期举证

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本章第节和第

节所述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

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不允许延期提交明显不公平的,专利复

审委员会应当允许延期提交。

审查方式

文件的转送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将有关文件转送有关当

事人。需要指定答复期限的,指定答复期限为一个月。当事人

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当事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

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

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的具体规定参见本部

分第四章。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或者提交的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

问的。

) 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不符

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

) 需要依职权引入当事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 需要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其他情形。

审查通知书的内容所针对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

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

知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审查方式的选择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针对不同的情形,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审查。

) 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将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

人,并且指定答复期限届满后,无论专利权人是否答复,专利

权人未要求进行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请求人提交的

证据充分,其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理由成立的,可以直

接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请求

人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专利复审委

员会也可以针对该范围直接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

专利权人提交答复意见的,将答复意见随直接作出的审查决定

一并送达请求人。

) 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将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

人,并且指定答复期限届满后,无论专利权人是否答复,专利

复审委员会认为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部分成立,可能会

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

口头审理通知书,通过口头审理结案。专利权人提交答复意见

的,将答复意见随口头审理通知书一并送达请求人。

) 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将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

人,在指定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已经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认

为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理由充分,将会作出维持专利权的

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案情,选择发出转送文件通

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进行书面审查,或者发出口

头审理通知书随附转送文件通知书,通过口头审理结案。

) 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将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

人,在指定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没有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认

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充分,其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不

成立,将会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根

据案情,选择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进行书面审查,或

者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过口头审理结案。

在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后,由于当事人原因未按期举行口

头审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审查决定。

案件的合并审理

为了提高审查效率和减少当事人负担,专利复审委员会可

以对案件合并审理。合并审理的情形通常包括:

) 针对一项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案件,尽可能合并口

头审理。

) 针对不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件,部分或者全部当事

人相同且案件事实相互关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当事

人书面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合并口头审理。

合并审理的各无效宣告案件的证据不得相互组合使用。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

原则是: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

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

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

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

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

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

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

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

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

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

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

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 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

理由或者证据。

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

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节的规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维持专利权有效。

宣告专利权无效包括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

情形。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

自始即不存在。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请求人针对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针对其余权利要

求(包括以合并方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

立,则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应当宣告上述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的部分权利要求无效,并且维持其余的权利要求有效。对于包

含有若干个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如果请

求人针对其中一部分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理由成

立,针对其余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则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应当宣告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该部分产

品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并且维持其余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有

效。例如,对于包含有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的一

件外观设计专利,如果请求人针对其中部分项外观设计的无效

宣告理由成立,针对其余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则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应当宣告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该部分项

外观设计无效,并且维持其余外观设计有效。上述审查决定均

属于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

一项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后,被宣告无效的部分应视为自

始即不存在。但是被维持的部分(包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

同时应视为自始即存在。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送达、登记和公告

决定的送达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

当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

对于涉及侵权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请求审理

开始之前曾通知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应当将审查决定和无效宣告审查

结案通知书送达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决定的登记和公告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

出宣告专利权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

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由专利局予以登

记和公告。

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

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但专利复审

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

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

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

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程序终

止,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

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

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

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当

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

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

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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