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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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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作者:知识产权…    文章来源:审查指南    点击数:2510    更新时间:2010/6/13

受理地点

专利局的受理部门包括专利局受理处和专利局各代办处。

专利局受理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代办处按照

相关规定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

受理与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有关的文件。

专利局受理处和代办处应当开设受理窗口。未经过受理登

记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专利局受理处和代办处的地址由专利局以公告形式公布。

邮寄或者直接交给专利局的任何个人或者非受理部门的申请文

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其邮寄文件的邮戳日或者提交文件的提交

日都不具有确定申请日和递交日的效力。

专利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当受理:

)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中申请专利的类别明

确;写明了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

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

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

) 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

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能够分辨其内容。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

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符

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其所属国符合专利法第

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

其他组织的,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节的有关

规定。

不受理的情形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发明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者权利

要求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照片或者简

要说明的。

) 未使用中文的。

) 不符合本章第节() 中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

址的。

) 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

利申请的资格的。

)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

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

理机构的。

)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

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

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 直接从外国向专利局邮寄的。

) 直接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

 10) 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不

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11)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

受理与不受理程序

专利局受理处及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应当检查和核对

全部文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

受理程序

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程序如下:

)确定收到日:根据文件收到日期,在文件上注明受理

部门收到日,以记载受理部门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

)核实文件数量:清点全部文件数量,核对请求书上注

明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名称与数量,并记录核实情况。对于

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核实是否

提交了包含相应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例如光盘或

者软盘等。

)确定申请日: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

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

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

请日;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或者

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并将信封存档。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

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邮

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

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如果该专利申请被转

送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以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实际收到

日为申请日。分案申请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并在请求

书上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

)给出申请号:按照专利申请的类别和专利申请的先后

顺序给出相应的专利申请号,号条贴在请求书和案卷夹上。

)记录邮件挂号号码:通过邮局挂号邮寄递交的专利申

请,在请求书上记录邮寄该文件的挂号号码。

) 审查费用减缓请求书: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对与

专利申请同时提交的费用减缓请求书进行审查,作出费用减缓

审批决定,并在请求书上注明相应标记。

) 采集与核实数据:依据请求书中的内容,采集并核实

数据,打印出数据校对单,对错录数据进行更正。

) 发出通知书:作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申请费

通知书或者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送交申请人。专利申请受理通

知书至少应当写明申请号、申请日、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和文

件核实情况,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印章,并有审查员

的署名和发文日期。

缴纳申请费通知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应当缴纳的申请费、申

请附加费和在申请时应当缴纳的其他费用,以及缴费期限;同

时写明缴纳费用须知。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应当包括费用减缓

比例、应缴纳的金额和缴费的期限以及相关的缴费须知。

) 扫描文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的文件应当进

行扫描,并存入数据库。电子扫描的内容包括申请时提交的申

请文件和其他文件。此外,专利局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如专利

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费用减缓审批通知

书) 的电子数据,也应当保存在数据库中。

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对于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除按照一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

对分案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外,还应当对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是否

填写了原申请的申请号和原申请的申请日进行审查。分案申请

请求书中原申请的申请号填写正确,但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

的,以原申请号所对应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分案申请请求书中

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有误的,按

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分案申请,专利局应当受理,给出专利

申请号,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并记载分案申请递

交日。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出的分案申请,审查员除了

按照一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对分案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外,还

应当核实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是否填写了原申请的申请日和原申

请的申请号,该原申请的申请日应当是其国际申请日,原申请

的申请号是进入国家阶段时专利局给予的申请号,并应当在其

后的括号内注明原申请的国际申请号。

不受理程序

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程序如下:

)确定收到日:根据文件收到日期,在文件上注明受理

部门收到日,以记载受理部门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

) 采集数据并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采集数据,作出

文件不受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至少应当

记载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不受理原因及不受理文

档编号,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印章,并有审查员署名

及发文日期。

)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存档备查,原则上不退回

当事人。

在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不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直接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予接收。

其他文件的受理与不受理

其他文件的受理条件

申请后当事人提交的其他文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

当受理:

)各文件中注明了该文件所涉及专利申请的申请号(或

专利号),并且仅涉及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

)各文件用中文书写,字迹清晰、字体工整,并且用不

易擦去的笔迹完成;外文证明材料附有中文清单。

专利局受理处、代办处、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人(或

专利权人) 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递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

文件时,应当检查和核对全部文件。

其他文件的受理程序

其他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程序如下:

)确定收到日:根据文件收到日期,在文件上注明受理

部门接收日,以记载受理部门收到该文件的日期。

)核实文件数量:清点全部文件数量。核对清单上当事

人注明的文件名称与数量,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清单上;申请人

未提供清单的,核对主文件上注明的附件情况,将核实情况记

录在主文件上。递交文件的申请号是错号的,若受理处依据其

他信息能正确判定其正确申请号的,可以依职权予以确定;若

不能予以判定的,则不予受理。

)确定递交日:其他文件递交日的确定参照本章第

节第() 项的规定。文件递交日应当记录在主文件上。

)给出收到文件回执:当事人在受理窗口递交文件的同

时附具了文件清单一式两份的,应当在清单副本上注明受理部

门接收日,注明文件核实情况后送交当事人作为回执,清单正

本上应当加盖审查员名章和发文日期后存入案卷。当事人在递

交文件同时未附具文件清单,或者附送了文件清单但不足两份

的,不出具收到文件的回执。当事人以寄交方式递交文件的,

专利局不再出具收到文件回执。

专利代理机构批量递交文件并且提供了文件清单的,其文

件清单经受理部门确认签章后一份交专利代理机构作为回执,

另一份存档备查。

) 数据采集与文件扫描:采集文件的类型、份数、页数

和文件代码等所有相关数据,对文件进行扫描,并存入数据

库中。

其他文件的不受理程序

其他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本章第节中规定

的程序处理并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申请日的更正

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该通知书上记载

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更

正申请日。

专利局受理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日更正请求后,应当检查

更正请求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

)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

证明,该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号号码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号号

码一致。

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更正申请日;否则, 不予更正申

请日。

准予更正申请日的,应当作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送

交申请人,并修改有关数据;不予更正申请日的,应当对此更

正申请日的请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专利局确定的其他文件递交日有异议的,应当提

供专利局出具的收到文件回执、收寄邮局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

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重新确定递

交日并修改有关数据。

受理程序中错误的更正

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在受理工作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

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同时修改有关数

据。对专利局内部错投到各审查部门的文件应当及时退回受理

处,并注明退回原因。

 

专利局受理处设置收文登记簿。当事人除能提供专利局或

者专利局代办处的收文回执或者受理通知书外,以收文登记簿

的记载为准。

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提交该文件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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