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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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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档
作者:知识产权…    文章来源:审查指南    点击数:2935    更新时间:2010/6/13

文档及组成

专利申请文档是在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以及专利权有效期

内逐步形成、并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各种文件的

集合,包括案卷和电子文档。专利申请文档是专利局进行审批

和作出各种结论的依据。

 

案卷包括案卷夹和案卷夹内的各种文件。

案卷夹

案卷夹用于保存文件,同时也用于记录案卷的重要内容,

因此案卷夹是案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案卷夹遭到自然或者人为的损坏需要更换新案卷夹时,

应当将案卷夹上的全部记录移至新案卷夹上,并将原案卷夹与

案卷同时保存,不得销毁。

 

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文件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时,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

文件。

)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进行审查的过程

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作出的各种答复。

)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人主动办理各种手续时提交的

文件及证明材料。

)在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以及专利权有效期间内,任何

人依法对专利申请(或专利)提交的各种文件以及人民法院等

部门对这些文件审理后产生的文件。

) 其他相关文件。

上述文件经过处理、立卷、归档形成案卷的重要组成

部分。

案卷的立卷

立卷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真实原则。收集的内容应当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其他相关当事人等在申请专利、专利申请的审批、授权后各个

法律程序中提交的原始文件。这些文件不得替换、删除、补充

和涂改。

)独立原则。每一件专利申请应当建立一份独立的案卷,

以该专利申请的申请号作为该案卷的案卷号,该案卷号使用于

案卷存在的全过程。

同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若干专利申请(或专利) 办

理内容完全相同的手续时,应当分别对所有专利申请(或专

利) 提出请求,这些文件将被归入各自的案卷中。申请人(或

专利权人) 不得使用“参见” 的方式省略文件。对于专利申请

集体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名称变更或者权利转移的,证

明文件副本由专利局确认后,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时间顺序原则。当事人依法向专利局办理各种手续时,

专利局应当对所提出的各种文件及时处理,并立卷归档。

专利申请案卷应当按照各文件处理时间的先后顺序立卷。

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的建立应当参照本章第节的原则,并包括以

下内容:

) 专利局基于当事人提交的纸件文件制作的图形文件和

代码化文件;

) 当事人按照规定形式提交的核苷酸或者氨基酸的序

列表;

) 在专利审批程序和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局、专利

复审委员会作出的通知、决定(如补正通知书、驳回决定等)

及其他文件(如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

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等);

) 专利费用的相关数据;

) 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审批有关的法律状态及变化的历

史记录;

) 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全部著录项目及其变更的历史

记录;

) 当事人以电子申请方式提交的电子文件;

) 专利权评价报告;

) 分类号、所属审查部门、各种标记(如优先权标记、

实审请求标记、保密标记等)。

法律效力

专利申请文档是对专利审批、复审、无效宣告等法律程序

和涉及由权利归属纠纷引起的相关程序的真实记录。

查阅和复制

查阅和复制的原则

) 专利局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

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有保密责任。在此期间,查阅和复

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申请人及其专利代理人。

) 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复制公布后的发明专

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

) 对于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案卷,原

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

) 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

卷负有保密责任。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

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 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

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

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 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当事人提

供的各种文件,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但查阅和复制行为可

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等情形的除外。

) 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因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内部业

务及管理需要在案卷中留存的有关文件,不予查阅和复制。

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 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查阅和复制

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

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

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

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

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

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

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

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

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

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

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

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

书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

正文。

)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

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

后,参照上述第() 和() 项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

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阅或者复制。

查阅和复制程序

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

进行:

)请求人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费用。

)专利局工作人员在审核请求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证

件后,到案卷所在部门提取案卷,根据本章第节的规定对

案卷进行整理,取出不允许查阅和复制的文件。

)与请求人约定查阅时间并发出查阅通知书。

)查阅人凭查阅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查阅文件,对需要复

制的文件进行复制。

)专利局工作人员对查阅完毕的专利申请案卷重新整理,

并将请求阅档的证明原件和证件复印件存入案卷后,将该案卷

退回所在部门。

案卷的保存期限和销毁

保存期限

已结案的案卷可分成:未授权结案(视为撤回、撤回和驳

回等) 的案卷和授权后结案(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主动放弃

专利权、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和专利权被宣

告全部无效等)的案卷两种。

未授权结案的案卷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一般为三年;

授权后结案的案卷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一般为五年。保存

期限自结案日起算。

有分案申请的原申请的案卷的保存期从最后结案的分案的

结案日起算。

作出不受理决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保存期限为一年。保存期

限自不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算。

 

销毁前通过计算机作出案卷销毁清册,该清册记载被销毁

的案卷的案卷号、基本著录项目、销毁日期。清册经主管局长

签署同意销毁后,由主管案卷部门实施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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