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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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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作者:知识产权…    文章来源:专利侵权网    点击数:3176    更新时间:2010/4/29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增加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
  本次修改前的本条除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外,进一步要求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但是没有指出应当在何种文件中写明这些内容。本次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
  按照本次修改前的《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但是,仅仅依靠图片或者照片还不足以准确地限定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承载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名称、用途、类别,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是否要求保护色彩以及省略视图等情况,都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有直接影响。因此,本次修改将该条规定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该条规定相呼应,应当规定简要说明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之一。
  二是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内容挪入本条作为第二款,并对条文进行修改,该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因此图片或者照片是外观设计专利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作用不但在于披露外观设计的设计方案,还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如果图片或者照片不能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则无法准确界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而也就无法清楚地界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因此,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对图片或者照片的实质性要求。这一要求由法律位阶较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予以规定不太妥当,因此对本条作了上述修改。

 

  本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外观设计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同,它所涉及的不是技术方案,而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者艺术性设计,所以专利法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规定了不同的要求。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文件:
  一、请求书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它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请求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愿望的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填写请求书时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制的标准表格,其中应当写明的内容绝大部分与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请求书相同。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使用有关外观设计的产品。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产品名称相符合,字数不应过多。应当避免在产品名称前附以人名、地名、商标和型号,不应当冠以表明产品构造、功能、作用、形状或者材料的措词,也不得使用抽象或者概括的名称,如文具、乐器等。
  本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写明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该类别是指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给出的产品类别。由于绝大多数申请人都不熟悉外观设计分类,要求申请人填写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是有困难的。因此,从1993年1月开始采用的“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已经取消了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一栏。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类别的任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承担。
  二、图片或者照片
  外观设计很难用文字说明,所以本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图片或者照片。关于这种图片或者照片,专利法实施条例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下:
  (1)申请人应当针对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需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以清楚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所谓“有关视图”,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一般是指正投影六面视图和立体图(或者照片),六面视图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一般是指两面视图。但是,如果其中一个或者多个视图不涉及外观设计的设计方案或者关联很小,也可以省略。省略视图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予以说明;
  (2)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也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而且图形应当清楚;
  (3)申请人同时请求保护其外观设计产品的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三、简要说明
  专利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主要用来说明下述情况:
  (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
  (2)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
  (3)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前和后、左和右、上和下对称的情况下,注明省略的视图;
  (4)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
  (5)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透明部分;
  (6)使用外观设计的细长物品省略的长度;
  (7)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产品;
  (8)新开发的产品的使用方法、功能。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用来解释图片或者照片。这一点,专利法和实施条例虽然都没有规定,但是这种作用是不能排除的。
  四、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除提交上述文件外,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一般说来,从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已经可以看清外观设计的全貌的,就没有再看样品、模型的必要。如果从图片或者照片中看不清外观设计的全貌,特别是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状态是可以变动的,因而外观设计也有不同的变化状态,图片或者照片无法全面表示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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