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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八条【申请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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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八条【申请日的确定】
作者:知识产权…    文章来源:专利侵权网    点击数:3426    更新时间:2010/4/29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解释】本条规定申请日的确定。
  一、申请日的重要性
  申请日就是提出专利申请之日。申请日对专利申请乃至据此授予的专利权来说非常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实行先申请原则,即当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主题申请专利时,在各份申请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专利权将被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评判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是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是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3)首次申请日即是优先权日,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是随后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说,在首次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申请人又就相同主题在本国或者外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言,在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又就相同主题在外国提出外观设计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4)申请日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3年期限的起算日。在一般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否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取决于申请人是否提出了实质审查请求,而此项请求应当在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是优先权日)起3年内提出,否则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5)申请日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间的起算日,即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是优先权日)起的18个月期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明专利申请予以公布;
  (6)申请日是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起算日;
  (7)申请日是缴纳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的期限起算日。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的第3年度开始缴纳申请维持费。
  二、申请日的确定
  通常,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有两种方式,其一是面交,其二是寄交。对于面交的专利申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对于寄交的申请,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这是确定申请日的法定要求。
  无论是面交还是邮寄,要想获得申请日,申请文件都应当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要求。更具体地说: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申请文件必须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言,申请文件必须包括请求书和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只要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了上述文件,便可以明确申请日。缺少上述任何一项,便不能构成符合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因而也就不能确定申请日。至于申请人没有使用规定的格式、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摘要、请求书上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等等缺陷,可以以后补正,不影响申请日的确定。
  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受理,即不确定申请日: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
  (2)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
  (3)申请文件不是打字或者印刷的,附图不是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的;
  (4)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5)申请人无权在我国申请专利,或者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未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
  (6)申请人请求保护的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
  申请文件通过邮寄提交的,如果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申请文件缺少附图或者部分附图的,如果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内补交了附图,则应当以提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期限取消了说明书中对附图的说明,则以原提交日或者邮寄日为申请日。
  应当注意:本条所称申请日是指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不包含优先权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申请并确定申请日和申请号之后,将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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