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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三十二条【专利申请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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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三十二条【专利申请的撤回】
作者:知识产权…    文章来源:专利侵权网    点击数:2393    更新时间:2010/4/29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解释】本条规定专利申请的撤回。
  申请专利的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依据该权利提出的专利申请,其权利人即申请人有权进行处分,撤回专利申请就是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处分的表现方式之一。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并不意味着他完全放弃或者丧失专利申请权,仅是表明他终止了该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在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可以重新就其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也可以用被其撤回的专利申请作基础,继续在本国或外国提出新的申请并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授予专利权之前撤回专利申请,其原因有可能是申请人认为申请文件撰写得不好,又不能通过修改予以弥补,于是赶在公开之前撤回,重新撰写后再提出申请;也有可能是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获取了更好的可以替代原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还有可能是申请人发现其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或者发现其发明创造没有商业前景等,因而没必要继续原申请的审查程序,从而撤回其专利申请。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既可以采取作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作为的方式。申请人以作为方式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声明,写明需要撤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的名称等。申请人如果有两人以上,撤回申请的声明应当由全体共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由代表人或专利代理机构提出撤回申请的声明,应当提交全体共同申请人签名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撤回声明中不需要对撤回的理由进行说明。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可以在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任何时候提出,即在专利申请处于初步审查期间,或者在发明专利申请处于实质审查期间,或者在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处于复审期间都可以提出撤回申请的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的声明后应当停止对其申请进行处理的程序。但是,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时已经作好公布其申请的技术准备,则仍将其申请予以公布。
  申请人虽然可以在授予专利权前的任何时候行使撤回其申请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并不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如果因申请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并且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中止审查程序的手续,则申请人在审理或者处理申请权纠纷期间无权撤回其申请。
  申请人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撤回其专利申请。例如发明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的三年内对其申请不请求实质审查的,其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规定,通知申请人要求其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其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等等。
  在专利申请被公布或者公告之前撤回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主题再次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如果在后申请不能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则申请人要冒被他人抢先申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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