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所述的“法定节假日”?
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所述的“法定节假日”包括周休息日(即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具体包括1月1日;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农历清明当日;5月1日;农历端午当日;农历中秋当日;10月1日、2日、3日。
2、国家公告调休的,以什么级别的通告为准?
答:国务院办公厅一般在年末对下一年度法定节假日的放假安排发出通知,因此,国家公告调休的,一般以国务院办公厅的通告为准。在没有国务院办公厅通告的情况下,以北京市政府发布的通告为准。
3、如果某期限届满日为周末,而该周末经调休后变成工作日,期限是否可以顺延?
答:不可以。因为该周末经调休后实际上已经变成工作日,期限在该时间到期时完全可以办理有关手续,因此期限并不顺延,以实际到期日为期限届满日。另一方面,如果某期限届满日原来为工作日,经调休后变成假日,则期限在该时间到期可以顺延,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