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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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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一)
作者:国家知识…    文章来源:审查指南    点击数:1621    更新时间:2010/4/28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

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及其摘要和

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

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

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

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

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

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

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规定。

说明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分别

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

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

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

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

四章第节的规定。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主题明确。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

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

题。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

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

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

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

情形。

)表述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

术领域的技术术语。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

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

 

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各项内容:

)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

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说明书有附图时

的附图说明等。

)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所需的内容。例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

效果。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为解决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

方式。

对于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

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克服了技术偏见,新的技

术方案与技术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技术偏见所采用的技

术手段。

应当指出,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

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能够实现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

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 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

效果。

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

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

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

度。审查员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质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没有达到

充分公开的要求,则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澄清。

以下各种情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

无法实现:

)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

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

施的技术手段;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

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

具体实施;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

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

)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

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

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

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例如,对于

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

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

实现的要求。

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

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一) 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

领域;

(二) 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

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

文件;

(三)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

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 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 对各幅附图作简略

说明;

(五) 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

图说明。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和顺序撰

写,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

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且

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 一类的引用语,也不

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

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序列表。有关序列表的提交参

见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节。

以下就上述方式和顺序逐项详细说明。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要,写在说明书首

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各项要求撰写:

)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

称应当一致,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

领域的某些申请,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

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清楚、简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

例如一件包含拉链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

名称应当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

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技术领域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

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

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

明,其改进之处是将背景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

截面。其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

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 (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

“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 (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宜写成

“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椭圆形截面” 或者“本发明涉及一

种截面为椭圆形的挖掘机悬臂” (发明本身)。

背景技术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

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

技术文件,即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

技术文件。说明书中引证的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

专利文件,例如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引证专利文件

的,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

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标题和详细出处。

此外,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

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

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

困难。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外,还包括

电子出版物等形式。

)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

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

于本申请的公开日。

)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

布或发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以及相关

信息,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

如果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

了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但是这样的引证方式是否达到充分公

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参见本章第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

本部分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以下内容: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专利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解决这些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

撰写: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ii)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

效果。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描述不得采用

广告式宣传用语。

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可以列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

决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问题,但是同时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解

决这些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当一件申请包含多项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时,说明书中列出的多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都与一

个总的发明构思相关。

)技术方案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核心是其在说明书中记

载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写明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指清楚、

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

案的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这一部分,至少应反映包含全部必

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可以给出包含其他

附加技术特征的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方案。

说明书中记载的这些技术方案应当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

应技术方案的表述相一致。

一般情况下,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独立权利

要求的技术方案,其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者

相同,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总和的形式阐明其实

质,必要时,说明必要技术特征总和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效果

之间的关系。

然后,可以通过对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的

描述,反映对其作进一步改进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件申请中有几项发明或者几项实用新型,应当说明

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有益效果

说明书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

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

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

来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

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

是否具有“进步” 的重要依据。

通常,有益效果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

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

环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

出来。

有益效果可以通过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结构特点的分析和

理论说明相结合,或者通过列出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不

得只断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有益的效果。

但是,无论用哪种方式说明有益效果,都应当与现有技术

进行比较,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机械、电气领域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某

些情况下,可以结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特征和作用方式

进行说明。但是,化学领域中的发明,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适

于用这种方式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而是借助于实验数据来

说明。

对于目前尚无可取的测量方法而不得不依赖于人的感官判

断的,例如味道、气味等,可以采用统计方法表示的实验结果

来说明有益效果。

在引用实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当给出必要的实验条

件和方法。

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

的内容作简要说明。在零部件较多的情况下,允许用列表的方

式对附图中具体零部件名称列表说明。

附图不止一幅的,应当对所有附图作出图面说明。

例如,一件发明名称为“燃煤锅炉节能装置” 的专利申

请,其说明书包括四幅附图,这些附图的图面说明如下:

是燃煤锅炉节能装置的主视图;

是图所示节能装置的侧视图;

是图中的向视图;

是沿图B-B线的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

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说明书应当

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

方式。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

图进行说明。

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

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

支持权利要求。

对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使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

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

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

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

要求) 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

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

围。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

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

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

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

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就不必在涉

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

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

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

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只描述其构成

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

对于方法的发明,应当写明其步骤,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

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

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实

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

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

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

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应

当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

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

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

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

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

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

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通过三极管的集电极与电容

连接”,不得写成“通过连接”。

对于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

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即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明

确,无含糊不清或者前后矛盾之处,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

员容易理解。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

语。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规定的, 应当采用统一的术

语,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

语,也可以采用鲜为人知或者最新出现的科技术语,或者直接

使用外来语(中文音译或意译词),但是其含义对所属技术领

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清楚的,不会造成理解错误;必要时

可以采用自定义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

说明。一般来说,不应当使用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

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和语义混

乱。说明书中使用的技术术语与符号应当前后一致。

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但是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个别

词语可以使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在说明书中第一次使用非

中文技术名词时,应当用中文译文加以注释或者使用中文给予

说明。

例如,在下述情况下可以使用非中文表述形式:

)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名词可以使用非中文形式

表述,例如用“EPROM” 表示可擦除可编程只读存储器,用

CPU” 表示中央处理器;但在同一语句中连续使用非中文技

术名词可能造成该语句难以理解的,则不允许。

)计量单位、数学符号、数学公式、各种编程语言、计

算机程序、特定意义的表示符号(例如中国国家标准缩写GB

等可以使用非中文形式。

此外,所引用的外国专利文献、专利申请、非专利文献的

出处和名称应当使用原文,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

置在括号内。

说明书中的计量单位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

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必要时可以在

括号内同时标注本领域公知的其他计量单位。

说明书中无法避免使用商品名称时,其后应当注明其型

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单位。

说明书中应当避免使用注册商标来确定物质或者产品。

说明书附图

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

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

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

和整体技术方案。对于机械和电学技术领域中的专利申请,说

明书附图的作用尤其明显。因此,说明书附图应该清楚地反映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

对发明专利申请,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其技术方

案的,可以没有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

一件专利申请有多幅附图时,在用于表示同一实施方式的

各幅图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同一技术特征或者同一对象)

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说明书中与附图中使用的相同的附图标

记应当表示同一组成部分。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

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也不得在说明

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附图中除了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的注释;但对

于流程图、框图一类的附图,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或

符号。

关于附图的绘制要求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的规定。

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信息,不

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记载的内容,不

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

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摘要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

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

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其中以技术方案为主;摘要可以包含

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

)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提供或者由审查员指定一幅

最能反映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

作为摘要附图,该摘要附图应当是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

)摘要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

×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

并且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此外,摘要文字部分出现的附图标记应当加括号。

本章以上各节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的要求作

了详细的规定。应当注意,在实质审查中,当说明书因公开不

充分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时,属于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若仅仅存在

不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要求的缺陷,则不属于可以根

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驳回的情形。如果说明

书中存在的用词不规范、语句不清楚缺陷并不导致发明不可实

现,那么该情形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所述的缺陷,审

查员不应当据此驳回该申请。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

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中不包括说明书摘要不满足要求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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