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
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技术
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
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及其撰写作
了规定。
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
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31权利要求
311权利要求的类型
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
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
利要求。第一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
(产品、设备);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
素的活动(方法、用途)。属于物的权利要求有物品、物质、
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属于活动的权利要求有
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
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
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
范围。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
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
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例如,当产
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
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
但是,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
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
影响。
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
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
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
响。例如,主题名称为“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 的权利要求,
其中“用于钢水浇铸” 的用途对主题“模具” 具有限定作用;
对于“一种用于冰块成型的塑料模盒”,因其熔点远低于“用
于钢水浇铸的模具” 的熔点,不可能用于钢水浇铸,故不在上
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然而,如果“用于……” 的限定对
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或设
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其对产品或设备例如是否具有
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例如,“用于…… 的化合物
X”,如果其中“用于……” 对化合物X本身没有带来任何影
响,则在判断该化合物X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其中的
用途限定不起作用。
312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
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
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
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
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
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
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
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
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
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
术特征。
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
要求。当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
独立权利要求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
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应当注意,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
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 “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
的方法的装置,…… ”; “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
法,……”;“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的部件的设备,……”; “与
权利要求1的插座相配合的插头,……” 等。这种引用其他独
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
是从属权利要求。对于这种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
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
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
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即其包含有从属
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实质上不一定是从属权利要求。例如,
独立权利要求1为:“包括特征X的机床”。在后的另一项权利
要求为: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
代替特征X”。在这种情况下,后一权利要求也是独立权利要
求。审查员不得仅从撰写的形式上判定在后的权利要求为从属
权利要求。
32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
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的技术特征。
321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
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
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
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
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
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
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
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
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
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
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开
拓性发明可以比改进性发明有更宽的概括范围。
对于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
应当审查这种概括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的概
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
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
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
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
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对于这些情况,
审查员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以权利要求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为理由,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
例如,对于“用高频电能影响物质的方法” 这样一个概括
较宽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给出一个“用高频电能从气
体中除尘” 的实施方式,对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方法未作
说明,而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难以预先确定或评价高
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被认为未得到说明
书的支持。
再如,对于“控制冷冻时间和冷冻程度来处理植物种子的
方法” 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仅记载了
适用于处理一种植物种子的方法,未涉及其他种类植物种子的
处理方法,而且园艺技术人员也难以预先确定或评价处理其他
种类植物种子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也被认为未得到说明书的
支持。除非说明书中还指出了这种植物种子和其他植物种子的
一般关系,或者记载了足够多的实施例,使园艺技术人员能够
明了如何使用这种方法处理植物种子,才可以认为该权利要求
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一个概括较宽又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利
要求,如果说明书中有较好的支持,并且也没有理由怀疑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在权利要求范围内不可以实施,那么,即使这个
权利要求范围较宽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当说明书中给出的信
息不充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用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
法不足以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扩展到权利要求所述的保护范围
时,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作出解释,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
术人员在说明书给出信息的基础上,能够容易地将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扩展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否则,应当要求申请人限
制权利要求。例如,对于“一种处理合成树脂成型物来改变其
性质的方法” 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涉及热塑性树脂的
实施例,而且申请人又不能证明该方法也适用于热固性树脂,
那么申请人就应当把权利要求限制在热塑性树脂的范围内。
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
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
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
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
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
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
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对于含有功能
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
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
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
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
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
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
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
式的功能性限定。
此外,如果说明书中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替代方式
也可能适用,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清楚这
些替代方式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这些替代方式,则权利要求中
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许的。另外,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
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也是不允许的。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
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如果
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
容,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__
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或者不同类型权利
要求的权利要求书,需要逐一判断各项权利要求是否都得到了
说明书的支持。独立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不意味着从属
权利要求也必然得到支持;方法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也并
不意味着产品权利要求必然得到支持。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
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
其补入说明书。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
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
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
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
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322清 楚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
护的范围是极为重要的。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
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
清楚。
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
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
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 “一
种……技术”,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既包含有产
品又包含有方法,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
另一方面,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
内容相适应。
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
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特殊情况下,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
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
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当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
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使用参数
表征时,所使用的参数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
明书的教导或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可以清楚而可靠地
加以确定的。
方法权利要求适用于方法发明,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
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但应当注意从权利要求
的撰写措词上区分用途权利要求和产品权利要求。例如, “用
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 或者“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
是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而“用化合物X制成的
杀虫剂” 或者“含化合物X的杀虫剂”,则不是用途权利要求,
而是产品权利要求。
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
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
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
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
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
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
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
述即可明确其含义。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
“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 等,除非这种用
语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如放大器中的“高
频”。对没有公认含义的用语,如果可能,应选择说明书中记
载的更为精确的措词替换上述不确定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
“必要时” 等类似用语。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
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
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由上述用语引出的下位概念时,应
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允许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保留其中
之一,或将两者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
“等”、“或类似物” 等类似的用语,因为这类用语通常会使权
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现了这类用语时,审查
员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判断使用该用语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
楚,如果不会,则允许。
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式及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之外,权利
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以免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例如
“ (混凝土)模制砖”。然而,具有通常可接受含义的括号是允
许的,例如“ (甲基)丙烯酸酯”,“含有10% ~60% (重量)
的A”。
最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
当清楚,这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参见本章
第312和332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