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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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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三)
作者:国家知识…    文章来源:审查指南    点击数:2095    更新时间:2010/4/28

 

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

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

要。例如,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

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在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

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

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为避免权利要求之间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在可能的情

况下,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作为

一个整体限定的,因此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

句号。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

编号。

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

语一致。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

图。除绝对必要外,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

所述” 或者“如图……所示” 等类似用语。绝对必要的情况是

指当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

法用语言表达时,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图……所示” 等类似

用语。

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

楚地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

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标记

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附图标记不得

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通常,一项权利要求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但是当技术特征

较多,内容和相互关系较复杂,借助于标点符号难以将其关系

表达清楚时,一项权利要求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

描述。

通常,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

由……组成” 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

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

用“由……组成” 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

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其数值范围

尽量以数学方式表达,例如, “30℃”、“>5” 等。通常,

“大于”、“小于”、“超过” 等理解为不包括本数; “以上”、

“以下”、“以内” 等理解为包括本数。

在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允许权利要求对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用上位概念概括。例如,用“气体激光器” 概括氦氖

激光器、氩离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

等。又如用“C1C4 烷基” 概括甲基、乙基、丙基和丁基。再

如,用“皮带传动” 概括平皮带、三角皮带和齿形皮带传

动等。

)用并列选择法概括,即用“或者” 或者“和” 并列几

个必择其一的具体特征。例如, “特征或者”。又

如,“由组成的物质组中选择的一种物质” 等。

采用并列选择法概括时,被并列选择概括的具体内容应当

是等效的,不得将上位概念概括的内容,用“或者”与其下位

概念并列。另外,被并列选择概括的概念,应含义清楚。例如

在“或者类似物(设备、方法、物质)” 这一描

述中, “类似物” 这一概念含义是不清楚的,因而不能与具体

的物或者方法() 并列。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

下列规定撰写: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

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

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 或者类似的用语,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使权利要求

书从整体上更清楚、简要。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

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一份现有技术文件中所共有的

技术特征。在合适的情况下,选用一份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

求保护的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划界”。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

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例如,一项

涉及照相机的发明,该发明的实质在于照相机布帘式快门的改

进,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只要写出“一种照相机,包括布帘

式快门……” 就可以了,不需要将其他共有特征,例如透镜和

取景窗等照相机零部件都写在前序部分中。独立权利要求的特

征部分,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中与最接

近的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前序

部分中的技术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

术特征,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的目的,在于使公众更清楚地

看出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中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特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上述方式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可

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例如下列情况:

)开拓性发明;

)由几个状态等同的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

发明实质在组合本身;

)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省去某种物质

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

或者是省去某个步骤;

)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

系上的变化。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

下列规定撰写: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

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

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即在

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

号,其后应当重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例如,一项从

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成: “根据权利要求所述的金

属纤维拉拔装置,……”。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

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独立权

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几项从属权利要求。

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

求的编号应当用“或” 或者其他与“或” 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

表达。例如,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写成下列方式: “根据

权利要求所述的……”; “根据权利要求

述的……”;或者“根据权利要求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

的……”。

一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

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例如,权利要求

“根据权利要求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如果多

项从属权利要求写成“根据权利要求所述的摄像机

调焦装置,……”,则是不允许的,因为被引用的权利要求

是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在前的权利要求(独立权

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在前的独

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

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

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

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

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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