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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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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一)
作者:国家知识…    文章来源:审查指南    点击数:1585    更新时间:2010/4/28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

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之一。

新颖性的概念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

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

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

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有技术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

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

(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

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

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应当注意,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

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

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

默契保密的情形。

然而,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

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

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时间界限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

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

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

公开方式

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

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

出版物公开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

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

表或出版的时间。

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

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

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

纸、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也可以是用电、

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例如缩微胶片、影片、

照相底片、录像带、磁带、唱片、光盘等,还可以是以其他形

式存在的资料,例如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

料等。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

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

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

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 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

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

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

或者所写年份的1231日为公开日。

审查员认为出版物的公开日期存在疑义的,可以要求该出

版物的提交人提出证明。

使用公开

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

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

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

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

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但是,未

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

公开。

如果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

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够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

开。此外,使用公开还包括放置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

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例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样本、

样品等。

使用公开是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日为公

开日。

以其他方式公开

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例如,口

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影等能够使公众

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

之日为公开日。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或电影的报道,以其

播放日为公开日。

抵触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

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

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

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审查员在检索时应当注意,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

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其说明

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

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并在申

请日之后(含申请日)由专利局作出公布或公告的且为同样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另外,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请

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对比文件

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等所引

用的相关文件,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 统称为对比

文件。

由于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一般无法得知在国内外公开使

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因此,在实质审查程序

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主要是公开出版物。

引用的对比文件可以是一份,也可以是数份;所引用的内

容可以是每份对比文件的全部内容,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

内容。

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

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

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

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

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另外,对比文件中包括附图的,也

可以引用附图。但是,审查员在引用附图时必须注意,只有能

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

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

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新颖性的审查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只有在其具

备实用性后才予以考虑。

审查原则

审查新颖性时,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

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

申请日) 公布或公告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

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

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

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新颖性

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

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

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

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

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

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单独对比

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

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

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

进行对比。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

单独对比的原则。这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判

断方法有所不同(参见本部分第四章第节)。

审查基准

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无新颖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

二条第二款为基准。

为有助于掌握该基准,以下给出新颖性判断中几种常见的

情形。

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

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另外,上述相同的内容应该理解为包

括可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例

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是“一种电机转子铁心,所述

铁心由钕铁硼永磁合金制成,所述钕铁硼永磁合金具有四方晶

体结构并且主相是Nd2Fe14B金属间化合物”,如果对比文件公

开了“采用钕铁硼磁体制成的电机转子铁心”,就能够使上述

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因为该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所谓的“钕

铁硼磁体” 即指主相是Nd2Fe14B金属间化合物的钕铁硼永磁合

金,并且具有四方晶体结构。

具体(下位) 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

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

位) 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 概念的公

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

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

金属制成的” 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但

是,该铜制品的公开并不使铜之外的其他具体金属制成的同一

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

位) 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

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用铜制成的”

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又如,要求保护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中选用了“氯” 来代替对比文件中的“卤素” 或者另一种具体

的卤素“氟”,则对比文件中“卤素” 的公开或者“氟” 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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