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讲堂栏目列表
新颖性(二)
【字体:
新颖性(二)
作者:国家知识…    文章来源:审查指南    点击数:1660    更新时间:2010/4/28

开并不导致用氯对其作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

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

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

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

颖性。

数值和数值范围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

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

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

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

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新颖性。

【例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铜基形状记忆合金,包含10

35(重量) 的锌和~8(重量) 的铝,余量为铜。如

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包含20(重量) 锌和(重量) 铝的铜

基形状记忆合金,则上述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例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热处理台车窑炉,其拱衬厚度

100~400毫米。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拱衬厚度为180~250

毫米的热处理台车窑炉,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

颖性。

)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

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其烧

成时间为1~10小时。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氮化硅陶瓷的生产

方法中的烧成时间为4~12小时,由于烧成时间在4~10小时

的范围内重叠,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例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等离子喷涂方法,喷涂时的喷

枪功率为20~50kW。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喷枪功率为50~

80kW 的等离子喷涂方法,因为具有共同的端点50kW,则该对

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

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

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如】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

法,其干燥温度为40℃58℃75℃或者100℃。如果对比文

件公开了干燥温度为40℃ ~100℃的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

方法,则该对比文件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40℃100℃时权利

要求的新颖性,但不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58℃75℃时权利要

求的新颖性。

) 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

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

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新颖性。

【例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内燃机用活塞环,其活塞环的

圆环直径为95毫米,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圆环直径为70~105

毫米的内燃机用活塞环,则该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

颖性。

【例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乙烯丙烯共聚物,其聚合度

100~200,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聚合度为50~400的乙烯

丙烯共聚物,则该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有关数值范围的修改适用本部分第八章第节的规定。

有关通式表示的化合物的新颖性判断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第

节的规定。

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

要求

对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

要求新颖性的审查,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 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

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

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

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

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

比文件产品相同,因此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

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权利要求中包含性能、

参数特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例

如,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用衍射数据等多种参数表征的一

种结晶形态的化合物,对比文件公开的也是结晶形态的化合

,如果根据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难以将两者的结晶形态

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该申

请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而言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

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

产品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在结晶形态上的确不同。

)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

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

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

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

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例如,用于抗病毒

的化合物的发明与用作催化剂的化合物的对比文件相比,

虽然化合物用途改变,但决定其本质特性的化学结构式并没

有任何变化,因此用于抗病毒的化合物的发明不具备新颖

性。但是,如果该用途隐含了产品具有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

即该用途表明产品结构和或组成发生改变,则该用途作为产

品的结构和或组成的限定特征必须予以考虑。例如“起重机

用吊钩” 是指仅适用于起重机的尺寸和强度等结构的吊钩,其

与具有同样形状的一般钓鱼者用的“钓鱼用吊钩” 相比,结构

上不同,两者是不同的产品。

)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该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

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可以断定该方法必然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结

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申请的

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比,尽管所述方法不

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该方法导致产品

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与对比文件产品不同,或者该方法给产品

带来了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性能从而表明其结构和或组成

已发生改变。例如,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用方法制得的玻

璃杯,对比文件公开的是用方法制得的玻璃杯,如果两个方

法制得的玻璃杯的结构、形状和构成材料相同,则申请的权利

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上述方法包含了对比文件中

没有记载的在特定温度下退火的步骤,使得用该方法制得的玻

璃杯在耐碎性上比对比文件的玻璃杯有明显的提高,则表明要

求保护的玻璃杯因制备方法的不同而导致了微观结构的变化,

具有了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内部结构,该权利要求具备新

颖性。

上述第节中的基准同样适用于创造性判断

中对该类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对比判断。

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

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

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

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

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

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国优

先权。

外国优先权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

申请(以下简称外国首次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以

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

)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

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应当是同中

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

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发明创造与外国首次申请审批的最终结

果无关,只要该首次申请在有关国家或政府间组织中获得了确

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

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

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审查员应该注意,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

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

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有

关优先权的核实适用本部分第八章第节的规定)。

外国优先权的效力

申请人在外国首次申请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优先

权期限内向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都看作是在该外国首次申请

的申请日提出的,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首次申请的申

请日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了相同主题

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

此外,在优先权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能会就相同主

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由于优先权的效力,任何单位和

个人提出的相同主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就是说,由于有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的存在,使得

从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至中国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中间由任

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因失去新颖

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东正良龙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东正常娜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东正翠翠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东正明英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东正素静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东正临锋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东正金炎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东正永伟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投诉表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建议合作

    电话咨询

          咨询:400-666-8816  

          电话:010-51283366 

              


    东正专利网
    版权所有 © 2006-2012 东正专利网 北京东正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2号恒润国际大厦1807室 邮 编:100086
    电 话:010-51283366 传 真:010-51281688 E-mail:ek@eastking.net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