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解释】本条规定对强制许可被许可方的实施权利的限制。
根据本条规定,强制许可不能是独占性的,在授予强制许可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仅获得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普通使用权,专利权人照样有权自己实施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可以继续就该专利颁发其他强制许可。这是因为强制许可制度本身具有对专利权人权利限制的作用,如果规定授予的强制许可一可以是独占性的,即在授予强制许可后专利权人自己不能实施其专利,则将会严重挫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再者,授予强制许可后,被许可人已经获得了合法使用权,可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达到促进科技进步的目的。因此本条规定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不享有独占实施权。
获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是指不得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即不得进行分许可。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如果允许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分许可,那么法律规定的授予强制许可的严格程序就可以利用分许可的方式绕过,而无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规定禁止授予分许可正是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现象。